2005年9月1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开发商的做法合理吗?
    去年我通过朋友介绍,从陈某处转买了一套期房,价格95.6万元,经房地产开发商同意后办妥了相关手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4年底交房,结果直到今年2月初开发商才将房子交给我。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每逾期交房一日,应按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二向购买者支付违约金。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约定的房价为78.5万元,开发商只同意按照78.5万元计算违约金。请问,开发商这样做合理吗?读者罗婕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舒军律师回答:期房买卖实质上是将合同所涉债权和债务全部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原购买者完全退出合同,而由第三人来履行原购买者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你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受让人,应当受这份合同的约束,你从陈某手上以95.6万元购买这套期房,只在你与陈某之间产生约束力,而开发商只能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来承担违约责任,其余部分应按你与陈某签订的合同来处理。因此,开发商这样做是合理的。